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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5095 发布时间:2011-08-08
一、根据杭公通〔2001〕29号文件的规定,各金融网点(含金融网点迁址重开),需安装、暂停或撤销110报警设备的,必须向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办理用户申请手续。
二、办理审批手续时,用户单位必须填妥《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用户申请表》及《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报警设备联网用户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供110报警系统防区设置示意图,安装设备的型号、数量等。
三、审核合格后,由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出具《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入网通知书》;如由省公安厅组织验收的用户单位需同时办理《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联网证明》。
四、对于已联网用户须加装防抢按钮、探测器时,必须填写《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报警设备联网用户登记表》,到市局指挥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于已联网用户需暂停或撤销网点,用户单位必须填妥《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用户撤销(暂停)登记表》,报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审批及备案。
六、联网用户更改用户名称时,须到指挥中心办理更名手续,必须填妥《杭州市公安局110金融报警服务台用户申请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