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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9267 发布时间:2013-09-11
杭公保[2011]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防范工作评估,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的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保卫制度及执行情况、防范效果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评估应与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安全防范工作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GA/T 594—2006《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杭州市重点行业和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进行。
安全防范工作评估原则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条 安全防范工作评估分级组织实施。市局重点指导、监督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经文保支队组织实施,其他市、区(县)两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各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第五条 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评估时,应组成3-5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市局或各区、县(市)局经文保部门民警、单位属地社区民警、辖区其他单位保卫人员或行业监管部门从事保卫工作人员组成。
辖区其他单位保卫人员任评估小组成员的,应取得助理保卫师以上资格,或为从事保卫工作五年以上的保卫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防范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防建设
(二)物防建设
(三)技防建设
(四)制度建设
(五)防范效果
第七条 安全防范工作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第八条 安全防范工作评估根据五大项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每大项分值为该项扣分最高值,累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90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第九条 上一级单位和其隶属(控股)下一级单位都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评估所得分数为下一级单位评估所得分数的平均值的60%加上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40%之和。
第十条 开展安全防范评估前应当组成安全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开展安全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按照《杭州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评估标准》要求,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如实评定相应分值,填写《治安防范评估记分表》,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完毕,《治安防范评估记分表》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后,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确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治安防范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做出说明,对其正当、合理解释应予接受。评估人员对评估项目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确定,如不能确定的,报本级牵头的组织领导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在评估过程中,安全评估小组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对治安隐患进行拍照、摄像,作为评估依据保存备查。同时将隐患情况通报给主管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考核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评估合格单位,主管公安机关应择优推荐为“平安示范单位”和“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并在辖区、行业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对有突出表现的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评估不合格或被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在辖区、行业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在评估合格之前,该单位不得推荐为“平安示范单位”和“治安安全示范单位”。
第十五条 对评估小组指出的问题,被评估单位应当主动落实整改,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函告主管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治安隐患,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估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三)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四)泄露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评估,一般单位参照执行。
高等院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评估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